摘要
【案情】陈某入职厦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并约定陈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合同期满后,陈某仍在该公司同一岗位工作至2023年5月,但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31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近一年期间周六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出处
《人民政坛》
2023年第1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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