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党内法规“溢出效力是否存在”衍生出“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基本立场以及更为具体的四种观点,党内党外关系与效力自身性质是其关注的核心问题。经由实证考察发现,党内法规无论是在规范文本还是实践样态中都存在着从党内向党外溢出的客观实情,讨论重点由此应转向效力性质本身。由法学转借而来的效力解读即“约束力论”因其方法论前提及其对外在行为的聚焦使其难以适用于党内法规,应对此挑战的“转化力论”亦存在概念不周延问题。实际上,党内法规效力应当是一种“制度性规范秩序力”并保留了规范调整内心的因素,党内法规的性质由此也首先集中表现为制度性规范秩序。在此框架下,能够较好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治体系中的结构性关联等问题,同时还可以更为明确地把握到党内法规调整内心塑造思想秩序、严格自律乃至自我革命等方面的性质独特性。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4年第1期32-41,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校级科研青年项目(2021XZNDJDQN-0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22SKGH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