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醉驾入刑”的背景下,由于现有前科制度导致的刑罚效应过度外溢,每年都有大量家庭深陷窘境。同时,积极刑法观也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迫切需求。当前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存在重刑主义传统观念、规范不当联结和制度不配套等方面的现实障碍,但也同时具备多元免责理论的可行性支撑和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转变思想,淡化报应观念并倡导包容理念,对欠缺正义性和具有牵连色彩的相关前科规定予以调适。具体而言,在适用条件方面,对前科犯罪性质不作限制,前科消灭次数则以一次为限;在实现方式上,确立依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双轨制,从两个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努力求得维护前科者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1-84,共1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