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环评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机制,但其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关系有待理顺。现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实践已呈现出对法律制度的偏离,主要体现在启动条件、启动时机、法律后果等方面。后评价实践偏离的根源在于深受预测模式的影响,注重基于事前环境影响预测的全面理性决策,而不关注对既有决策的持续反思和纠偏。后评价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发挥调适功能,承认事前预测受不确定性与有限理性制约,需要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调整旧决策以适应新形势。为了增进调适功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明确区分后评价与补充评价,按照调适模式规定后评价制度的启动情形与法律后果。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0-97,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公益诉讼防控风险的体系化研究”(23CFX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