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知情同意制度没有解决个人行使知情同意的自愿性问题,对个人拒绝处理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依然不够,单独同意的制度定位有待更加明确,个人信息同意撤回权的规定需要细化,知情同意制度也未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知情同意制度当前不足的产生,既有知情同意制度自身的内在困境,也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设计的不足,应当通过解释的方式,将技术手段引入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之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来履行告知义务和保障个人的同意自由。单独同意应当定位为个人完全知情。个人信息处理者免费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能够随时撤回同意。付费或通过免费提供产品或服务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可以随时撤回同意,但应返还所得利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4期89-94,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号:20CFX041)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2022年合规专项课题“数据合规原理与实务”(项目号:ZNHG2022K08)
2022年度重庆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体系研究”(项目号:2022CQBSHTB3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