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需要明确应当查封的标的金额和实际查封的标的金额,一方提交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参考价值。财产保全应当优先查封主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可以查封保证人财产。财产保全程序中可用一处财产的查封替代另一处财产的查封,但替换的财产必须可以被执行法院首查封。主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在保证人财产被保全查封时可视为为解除查封提供的担保物,但是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除外。
作者
胡志超
谢绯晖
Hu Zhichao;Xie Feihu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2期7-1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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