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算法法益基本形态和科学内涵是AI时代推进刑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规范上,算法法律治理的基本逻辑指向的是从民到刑的法规范性,即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带来实质的、严重的法益侵害时,便具有刑法意义上可责难性。基于理性主义立场,在技术上无论AI的“可信赖”性探索,抑或“可信赖”的AI系统的创建,皆围绕算法安全展开,算法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主体算法安全利益的侵犯。作为一项新型法益形态,算法法益的核心内容是算法安全。对算法的刑法规制可从算法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实质解释以及算法犯罪的认定三个维度予以展开。
出处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27-135,共9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项目“数据赋能新旧动能转换中算法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