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8-130,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号16cfx020)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项目号2021XZNDQN-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