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出处
《财会学习》
2023年第33期I0001-I00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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