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使用权”,可以设计为债权,也可以设计为用益物权性质的物权,后者具有更强大的法律地位,是对前者的有益补充,且更具改革上的突破意义。从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中分离出作为次级用益物权的“宅基地经营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经营权的双层用益物权结构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及德国已有类似立法先例。建立宅基地双层用益物权结构的前提是适度放开宅基地用途管制。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0期98-102,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省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问题研究”(HNSK(YB)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