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为腐败治理现代化作出了贡献。具体而言,其通过提供思维与技术上的创新,提高腐败犯罪防控决策的效能;通过勾勒出权力运行的轨迹,从而有效地预测犯罪;构建算法识别和预警系统,以提升腐败犯罪的预防能力;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工作渠道,有力地促进了网络反腐舆情的监控和预测。然而,大数据时代下的腐败治理模式也存在关联数据共享程度偏低、数据偏差可能诱发刑事错案、证据规制适用困难、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数据管理水平不高等困境。鉴于此,对大数据技术反腐模式应进行结构形塑:一是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局职能,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依靠但不依赖大数据;三是引导树立正确的证据法基本理念,引入电子证明妨碍制度;四是科技与法律相互促进,保障数据安全;五是加大财政投入,培养大数据人才。
基金
湖北警官学院院级科研资助项目“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HJ2022QN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