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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机制与我国企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Competitive Neutrality Mechanism and the Further Reform of China's Enterpris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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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争中性原则强调公平竞争、中立竞争、平等竞争、充分竞争,要求政府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推动建立中性竞争机制方面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部分国有企业仍存在政企不分、预算软约束、独立性较弱等问题,一些民营企业则存在家族式管理、资本无序扩张、经营者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继续建立和完善竞争中性机制有助于消除我国国有及民营企业发展中仍存在的问题,发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制的经济增长效应,促进我国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竞争,有效应对国内外复杂环境的挑战,从而以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更好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国企业、政府都应进一步确立中性机制的改革方向,提高国有企业独立性并强化其预算约束,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监管水平,消除所有制歧视,科学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竞争中性规则。
作者 陈宗胜 马锦山 Chen Zongsheng;Ma Jinshan
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5-86,共12页 Tianjin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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