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郡專達有兩種含義:一是刺史專決支郡常務;二是刺史越過觀察使,上奏公務直達朝廷。二者相互配合,對應的是支郡不同層級公務的處理方式。唐後期五代朝廷對地方行政的分工是:支郡常務由刺史專決,觀察使不得干預;其他部分則必須上申,征得觀察使同意;觀察使對刺史有監督和考課之權。同時,刺史個人有上奏權,五代刺史上奏頻率較唐後期大馬增加。這些上申公務和信息,視具體情況,或由中書門下直接處理,或下發觀察使處置。唐後期五代朝廷的支郡專達政策,是在承認藩鎮、州、縣三級制的前提下,在地方行政系統内部進行的調整,雖與藩鎮問題密切相關,但主要是為了維持地方行政的正常運轉,這是由地方公務分層處理的根本需求決定的。
出处
《国学研究》
2021年第1期29-48,共20页
STUDIES IN SINOLOGY
基金
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7-16世紀的信息溝通與國家秩序”(項目號:17JJD770001)階段性成果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宋夏對峙格局下的陝西軍政研究”(項目號:20CZS028)
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10世紀藩鎮研究”(項目號:19YBQ031)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