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91号指导性案例,现对其基本案情、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朱展雄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3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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