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本义为“所宜为”,古代学者最初以“义”形容和修饰顺应正道的事物。在孔子所处的时代,“义”作为超越具体行为而存在的德目,已被学者普遍接受。《论语》中,孔子以“义”概括合礼之行。但孔子时代对“义”的诠释尚未触及“义”与行为主体的关系问题。汉学系统认为行为主体不可自行解释自我之行是否合“义”,因为“义”外于“我”,它是伦理规约。个体须学习以明“义”,个体行动的核心问题是“我”该怎么办;宋学系统认为“义”是理之一端,为各人自具,“义”当自内求。个体应以涵养工夫明“义”,并自行回答行动与“义”的关系问题,以回应“义”的自我道德要求。
出处
《临沂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66-74,共9页
Journal of Liny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