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本文提出在以往乡村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积极引入基层政府、驻村书记、村“两委”、社会组织、乡村精英、农民等多元行为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各行为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因治理理念和逻辑不同,以及对自身角色与定位认识不清,不仅出现了治理过程的越位、错位、失位等问题,而且还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因此,现阶段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职能,并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于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
2023年第15期32-35,共4页
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
基金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学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4SG23220G)
广东医科大学党的建设研究课题(GDMUD20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