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法院针对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全部内容不予执行,部分内容予以执行、部分内容不予执行,给予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的机会,全部内容予以执行三种做法的现状。为了公证债权文书得到正确的执行,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不应简单、直接、粗浅地裁定不予执行,而是先应当给予瑕疵公证债权文书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的机会。为此,从正当性、必要性、指导原则和制度构建方面对给予公证债权文书瑕疵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进行深入研讨,以期建立完善、规范和高效的瑕疵公证债权文书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制度。第一,从理论上正确界定瑕疵公证债权文书,明确瑕疵情形。第二,从立法上设定司法审查标准,合理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公证债权文书瑕疵。第三,在实践中程序确保司法审查排除恶意公证行为。第四,在保障上构建科学救济体系,救济瑕疵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7-166,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