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16条与第807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据利益位阶理论,保护的利益相同,利益位阶也相同,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价款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确定受偿规则。
作者
李连
LI Lian(Guangxi Minzu University,Nanning Guangxi China 530006)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4-52,共9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乡村振兴中广西瑶族石牌制法化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H村为例”(21021CXYB1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