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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

Determination of Prior Order of 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 and Pri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from Perspective of Hierarchy of Competing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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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416条与第807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据利益位阶理论,保护的利益相同,利益位阶也相同,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价款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确定受偿规则。
作者 李连 LI Lian(Guangxi Minzu University,Nanning Guangxi China 530006)
机构地区 广西民族大学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4-52,共9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乡村振兴中广西瑶族石牌制法化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H村为例”(21021CXYB1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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