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告知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管产品,在开放期交易时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债券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在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且投资者不能随时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以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
Research Group of Shanghai Financial Court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8-94,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