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介人是否负有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为当前司法实践巫待解决的难题。在解释路径的选择方面,扩大如实报告义务射程、类推适用委托合同规范均非优位方案。中介人忠实义务应以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合同诚信履行条款为解释参照,由此建立必要调查核实义务与如实报告义务并存、互补的中介人忠实义务体系框架。中介人必要调查核实义务的认定,应采取理性中介人标准,从必要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对其范围进行限缩,具体限缩在对主合同目的实现有关的重要事项以及在其专业、经营范围内知道或者推定应知的范围。违反必要调查核实义务损害赔偿范围应结合中介人的过错程度、自身获益情况、委托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作者
傅远泓
张一凡
Fu Yuanhong;Zhang Yif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3期79-85,101,共8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