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在语义学和语言哲学的视阈内规定中华伦理文明新形态,具有前提意义。从其内部构成看,首先它是一种主体性的德性,亦即令行动者、他人和城邦的各种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使之处在整体性的好状态的能力和品质;其次它是一种作为客体性存在的观念系统和感受性存在的社会场域,亦即作为习性存贮下来的类意义上的意识和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伦理环境。事实证明,如何拥有并切实可行地运用意愿中的德性与规范,才是最为艰难的事情。真实动机、道德革命、正心诚意、格物致知构成了一个自我流动、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逻辑,以此为基础,将现象学的致思范式充分运用到伦理文明新形态的分析和论证之中,便有了结构现象学、价值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其间充满了自我开显、自我转换的内在逻辑。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5-63,共9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JDZD0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6AZX0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20&ZD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