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宗教是典型的有神论现象,但不是有神论现象的全部。在社会作用视角下,以兼具积极与消极双重作用的宗教作为参照物,可以有效地对其他有神论现象进行辨析。鬼神迷信现象具备宗教的形式,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宣传产生消极影响;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旗号,蒙蔽、愚弄群众,煽动追随者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民间信仰作为传统非制度化的有神论信仰现象,既不是传统宗教也不是封建迷信,能够发挥文化传承、文化交流等积极社会作用,也可能被其他有神论利用发挥消极的社会作用。依据社会功能划分各类有神论现象,能够有效辨别宗教与其他有神论现象,有利于党和政府依法对有神论现象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出处
《科学与无神论》
CSSCI
2023年第2期89-97,共9页
Science and Atheism
基金
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2022ZJFLY08)
新疆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新疆青少年科学无神论教育研究”(22CKS004)
国家社科基金思政专项“新疆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研究”(22VSZ122)
新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培育项目(22FPY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