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比较法视野下,现阶段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与域外飞跃上诉制截然不同。尽管缺乏正确认识域外飞跃上诉制,但是该制度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的改革具有多元制度价值。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建议将飞跃上诉制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程序的特别程序。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飞跃制度构造上,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情形许可上诉,并在实践中类型化许可标准;审理范围限于法律问题,排除审查事实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6-67,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逻辑和历史”(项目编号:20JNZS26)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BC2021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