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当前我国立法之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并非共同犯罪,英美法系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于我国。单位承担责任的原理是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单位的预见可能性应以刑事合规为客观标准。单位和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要进行切割,但无法做到完全切割。合规不起诉的效果不仅要适用于企业,也要及于涉案的企业家,不能让自然人为单位犯罪背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为责任,二者在客观行为、主观心态以及结果的发生上存在差异。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重于主管责任人员,二者同罪同罚并不妥当。刑事合规也可以适用于重罪。
作者
童德华
成梦露
TONG De-hua;CHENG Meng-lu
出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95-103,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