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不法食品加工生产者的惩戒力度,《食品安全法》的第134条新增设了“累加处罚”,又称“三振出局”,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从“累加处罚”条款中可以看到两种处罚办法,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虽然都是严厉的“资格罚”,但是这两者在轻重程度上有着较大差异。基于此,以下就着重探讨了不同处罚办法的具体适用,避免出现这一条条款的错用、误用问题。
出处
《中国食品工业》
2023年第6期18-19,共2页
China Food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