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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纳税人信息申报义务——基于《环境保护税法》第19条第2款的限缩解释 被引量:1

Taxpayer′s Inform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in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Based on the 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9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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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税征管所涉信息包括纳税人的身份信息、排污信息和其他辅助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纳税人的申报、税务机关的调查以及其他部门的移送.信息申报是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向税务机关分享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属协力义务.《环境保护税法》第19条第2款要求纳税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为避免税务机关过度转移职责,应对该规定作限缩解释.实践中,如果纳税人故意不报、漏报或是错报税务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目前这些责任设置过于强调纳税人的遵从,对其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为此,需要完善申报规则,保障纳税人的异议权,并引入诚信激励机制,构建责任豁免制度,以增强纳税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作者 刘锦 汪进元 Liu Jin;Wang Jinyuan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54-66,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研究”(17BFX123)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重点项目“人格权保障的公私法协调研究”(2021SEUHR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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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4

二级参考文献253

共引文献48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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