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四种特定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由于该罪名设立时间尚短,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较少,故关于该罪名的适用、构成要件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分等问题存在诸多意见分歧。因此,本文以张某能等妨害药品管理案为例,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解决思路。
出处
《中国审判》
2023年第2期58-61,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