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目标公司上市后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不仅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还涉及证券监管要求以及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和金融安全等问题。当事人隐满未披露的对赌条款系属上市前必须依规予以清理的条款,则对其效力的认定应充分考察上市审核规则所体现的公共法益、监管对象是交易行为还是市场准入资格、对金融安全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与股票市值直接挂钩的回购条款,存在投资人为追求自身投资利益而故意在行权期内操纵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的潜在风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作者
俞佳
胡晓萌
Yu Jia;Hu Xiaome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5期77-8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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