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为他人提供寻求卖淫娟合意场所的行为中,该场所承载的具体功能是区分容留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如果该场所仅起到为他人提供寻求卖淫合意的作用,且卖淫娟行为发生在其所支配场所之外,或该场所并不由其支配,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支配的场所作为卖淫娟具体实施的场所,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倘若该场所分别发挥上述两方面作用,因行为人具有双重主观故意且实施了不同行为,在同时构成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情况下,应适用容留、介绍卖淫罪。
作者
王永兴
王婕妤
Wang Yongxing;Wang Jie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5期33-3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