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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吉建规[2022]2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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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要求,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相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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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建筑》 2022年第6期76-78,共3页 Northern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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