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本再审案件的审理有着积极的司法现实意义,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公司股东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向他人转让股权,并由他人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后立即启动清算程序,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在股权转让双方均知道公司有未决诉讼且未如实告知受诉法院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属恶意串通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双方应共同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审审理期间,被依法通知参加诉讼的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如原告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应不按原告撤诉处理。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2期261-27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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