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宇宙”概念并不具有自洽的时空范畴,而是产业界基于牟利目的提出的一种关于“虚实相间”经营模式的语境。所谓元宇宙法律关系应锁定在一种现代互联网交互技术平台开发运用所引发的媒介型法律关系架构内。元宇宙语境下数字财产关系的客体包括普通数字资产、明确追求金融功能的同质化通证即数字代币,以及隐含金融功能的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藏品)。在我国,元宇宙平台中的“数字藏品”只能在不涉及一般等价物功能、不侵害主权数字货币主渠道的前提下发挥其一般数字资产功能。元宇宙财产关系中的“数字人”无从获得独立财产权及责任主体地位,而只能是自然人借助平台媒介技术的行为支持与归责指引机制。元宇宙中的“去中心化组织”只有置身并符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结社与治理监管体制,才有可能获得法律上组织化地位,并由此防止其对所运营数字资产的隐匿金融化企图。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47-61,共15页
Academics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物’的法律规制”(2018-RGZN-JS-ZD-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