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本非财产,但当其作为生产要素而为人类贡献特有价值时,便有了财产化的趋势。在数据赋权的现实需求之下,确立数据财产权之所以仍备受争议,是源于两方面的理论难题:一方面,数据之上可能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在先权益,这使其初始权利的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数据可无损耗、低成本无限复制,具有“非排他性”,这使其权利的性质和边界难以厘定。这背后的利益关系,除数据企业自身之外,还涉及作为个人信息权益人的自然人用户,以及可直接得益于数据分享流通的数据企业之同业竞争者。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2年第5期71-72,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