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数字检察正处于从“智能系统建设”向“智能制造”迭代升级的关键时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模式、新内容、新实践,数字检察发展面临数字化能力有待提升、数据获取存在难题等困境。为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坚持系统观念、转换思维范式;破除信息共享壁垒,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及时发现线索。此外,基于数据权力的公权属性,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保护好数据安全,维护好数据权利。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1期32-36,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检察监督能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