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通常不会侵害知情权,因知情权中与价格相关的义务仅限于“明码标价”,消费者对价格有自主选择的自由,不存在对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大数据“杀熟”通常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及因果关系与欺诈的故意。但大数据“杀熟”存在对消费者受尊重权的侵害,而个人信息使用的相关标准缺乏又导致侵害消费者受尊重权认定困难,算法黑箱使得消费者举证困难。消费者受尊重权保护困境的出路在于构建信息数据使用规则以形成抑制大数据“杀熟”实施动机的行业自治秩序,助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内置沟通机制建设以促进消费纠纷解决。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2年第10期34-37,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