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诸多立法明确规定拒绝给付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但其正当性及合法性仍面临颇多挑战。对其正当性的质疑,学者多从权利冲突的角度予以释解。如此解释并不充分,还应从合理联结的视角进一步寻求其“合道德性”的价值判断,其判断标准为拒绝给付施加的不利益和被执行行政决定所确认义务造成的利益消减应具有一致性。行政非诉执行中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可以归入拒绝给付的范畴,有正当性基础。对其合法性的争议,聚焦在地方立法设定拒绝给付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此,应从体系化法律解释的维度进行认定,若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则地方立法为其设定拒绝给付具有合法性。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应该进一步完善拒绝给付的实施机制。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86-93,共8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