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作为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体系化具有形式功能和实体功能之分,前者强调法律体系结构框架与系统体例,后者关注构成法律体系逻辑起点的核心问题与贯通规则体系的统一价值。二、不同国家教育法典的基本形态(一)美国:弱体系化的教育法律集中编排。在美国,联邦与州均有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是对现行制定法的汇编和重述(restatement),法典结构与逻辑的体系化较弱。
出处
《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
2022年第13期2-2,共1页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Trend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