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资源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稀缺性资源。当前,城乡立法资源的配置并不均衡,农村地区立法资源供给不足,立法需求未获满足。城乡立法资源配置失衡的根源在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政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和“城乡二元”的立法机制。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实现立法资源向农村流动,关键要从立法机制着手。在立法准备阶段,应当创立农村立法项目名额保障制度,建立起涉农法案扶持机制;在从法案到法阶段,增加设区的市涉农事项的立法权限,建立听取农民和农民代表意见的机制,坚持传统和新型相结合的法案公布方式;在立法完善阶段,应当推动涉农法典的制定,建立涉农立法后评估支撑机制以及涉农法规定期检视制度。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97-107,共11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科学立法原则研究”(20FFXB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