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07年8月,为使河北丰宁金某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能被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高价收购,被告人王某某(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江某公司总经理钟某某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钟某某违规决定江某公司以人民币2.6亿元的高价收购金某公司50%的股份。王某某为感谢钟某某,安排妻子闫某某向钟某某指定的妻弟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6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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