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基于资源优势而单独实施或者联合进行的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当控制。司法者在进行入罪判断时,应当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递进式认定结构下依序审查。对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重视一般主体的正当化事由,以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等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市场性”要素,前者须属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在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的叠加作用下,宜适用双重推定并辅以反证,以扎实客观证据基础。
作者
刘宪权
魏彤
Liu Xianquan;Wei Tong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6期22-27,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