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破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的法律障碍与居住权的人役属性,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设立居住权,不仅是物权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立足于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探明居住权的类型与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对应关系,设立生活型居住权、经营型居住权、社会保障型居住权,不仅可以落实“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亦有助于进一步盘活集体资产,促进农村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居住权是保障自然人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应构建集体决议与居住权设立合同二元区分制度,探明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变动不破居住权之规则,赋予居住权人独立的征收补偿请求权,保障居住权的稳定,维护居住权人的权益。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99-105,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