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防范“价低取胜”带来的质量风险,灵活运用评审方法,加强对履约验收的规制,做好竞争性谈判的最后一环,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一、问题缘起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竞争性谈判因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度的竞争性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对竞争性谈判的一般程序作了简要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五)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基本原则,即以最低价成交法确定交易供应商。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2年第7期21-25,共5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