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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所获材料的证据资格——以环境资源领域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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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诉前阶段通过调查核实所获得的材料,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否取得证据资格,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认定,还影响公益诉讼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实践中,调查核实所获材料存在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据内容不客观、取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所获材料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缺失,存在证据资格缺陷。其问题根源在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手段与调查取证方式规定不统一、法律监督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混同、调查核实程序缺乏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所获材料取得证据资格,检察机关应当参照诉讼法规定,对调查核实所获材料的证据形式进行合理转化;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规定调查核实取证内容,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补足调查核实所获材料的合法性;适时修改诉讼法并推动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规范调查核实取证程序。
作者 赵勇 徐本鑫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2年第4期21-27,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BFX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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