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现行商标许可制度规定,合同终止后,许可人有权收回被许可商标。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经过许可使用后的商标有别于许可时的商标,即经过被许可人的宣传使用会产生商标增值利益(商誉)。学界致力于为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增值利益寻求理论基础和正当分配路径,如权利变更、许可使用以及合理费用补偿等,但都存在缺陷。对此,应转变分配思路,将被许可人继续占有商标增值利益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以克服商标权利变更路径的操作难度大、许可使用路径的制度难以落实以及合理补偿路径过度依赖合同等问题。
出处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22年第4期130-136,共7页
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