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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性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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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信托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托合意作为判断标准,适用履行治愈规则。
作者
江锦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2年第6期14-15,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关键词
书面合同
《信托法》
考量因素
书面形式
信托关系
信托合同
履行治愈
适当性义务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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