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评定分离”在国内虽有全面铺开之势,但仍面临不少争议。文章认为,目前部分地方推行的“评定分离”既非新生事物,也非老生常谈,其已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了革新,有继往开来的意味。“评定分离”有助于真正实现招标人的权责统一,也没有弱化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更不会导致招标活动的非专业化,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大改革和进步。但其也面临诸多挑战,招标人应通过提高自身定优能力、选择科学的定标方法、建立严格的招标合规机制,并配合内外部监督,在放权和控权之间实现相对平衡,从而保障其合理行使定标权,提高评标结果的刚性和可接受性。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22年第6期63-65,共3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