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STRASSMAN在20世纪初提出扩大性自杀的概念,即抑郁症患者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考虑到自杀后亲人遭遇不幸或痛苦,从同情和怜悯的角度出发,先将亲人杀死后再自杀[1]。这是经典的扩大性自杀概念,也是狭义的扩大性自杀,可称之为“利他性自杀”“怜悯自杀”“仁慈自杀”等。但也有抑郁症患者并非出于“怜悯”心理的“利己性自杀”[2-4]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扩大性自杀[2]。
作者
范强
汪志良
FAN Qiang;WANG Zhi-liang
出处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22年第2期284-286,共3页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