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平台不合理定价行为主要表现在差异化定价、掠夺性定价和定价算法合谋等形式,对其规制面临价格监管基准不明、政府数字监管能力不足及数字平台全场景、全链条盈利模式适应性低的困境,加强监管应从顶层设计、中层衔接与基层保障全方位出发,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2年第7期20-24,共5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安徽大学法学院2020年优质生源创新项目“消费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批准号:M080148001)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20BFX149)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