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合的乡村治理实践在前几年已取得很大成效,可以应对早期乡村治理中出现的低效能、空心化、法治边缘化等问题。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系统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在以往的治理过程中“自治”与“法治”双规运行,但缺少协商机制,难以合并渠道,造成乡村治理的困境。“德治”就是两者间重要的可行可效的沟通桥梁,可以弥补自治与法治“二元”机构上的不足,构建“铁三角式”的“三治”融合机制。“德治”能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在于道德的实践主体,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