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第2款关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的规定,将会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未来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扩大解释与适用高额罚款制度。在双罚制下,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将是高额罚款执法的重点对象。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作为高额罚款执法主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兼顾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法制的统一性。高额罚款责任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存时,均应遵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建议创设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金,将行政高额罚款纳入其中。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2-34,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号21ZDA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